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党校(行政学院)、财政、人社、退役军人、审计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是指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查处问责等工作中,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综合约束、监督有力的机构编制管理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选拔、调任、转任人员,配备领导干部,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开展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工作,需要进行事前共商、事中协作或事后反馈的。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贯彻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科学严密、规范有序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工作。
(二)坚持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工作密切配合,促进工作提质增效,形成整体合力。
(三)坚持信息安全。树牢安全底线思维,在保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实名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内部与外部数据资源,逐步实现数据协同、业务协同。
(四)坚持成果共享。建立信息共享、认定通报、整改反馈、预防警示等机制,推动协作配会成为深化改革、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有力抓手。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党校(行政学院)、财政、人社、退役军人、审计等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级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部门(单位)责任分工: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部门移送的需要对问责对象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受理并作出处理。
(二)组织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总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录用(聘用)、选拔、调任、转任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将遵守机构编制纪律纳入有关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内容,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三)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做好编制使用和领导职数审核、出入编管理及数据比对等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机构编制政策依据及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问责;落实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普法责任。
(四)巡视巡察机构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范围。
(五)党校(行政学院)将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和纪律规定列入领导干部进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主体班次教学内容。
(六)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划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核定的编制内,核定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七)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管理权限聘用、调动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八)退役军人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军人计划并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九)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及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机构编制、党校(行政学院)、财政、人社、退役军人、审计等部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工作。
第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应当通过编制使用前置审核、基础数据信息共享、问题线索移送、整改情况通报反馈等方式进行。凡涉及重大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合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机构编制实名制协同管理
第九条 机构设立撤并调整、机构编制重要调整及领导职数调整等事项,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同级组织部门意见。涉及事业编制核增调整量较大的,同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依照程序和权限核定的各类编制,是录用(聘用)人员、核拨人员经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对涉及的编制、领导职数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二)组织、人社、退役军人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招录(招聘、安置)计划,录用(聘用)、选拔、调任、转任、安置人员。
(三)组织、财政、人社部门依据人员入编证明凭证,审批人员工资,核拨人员经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需补充或调整人员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入编手续。对未经核准编制进人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人员经费。引进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等使用编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调出、退休、辞职(退)、死亡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出编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在研究配备领导干部前,应当就领导职数和编制空缺情况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按照整合资源、共享数据的要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开发建设以机构编制核查数据比对系统为基础的全省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公务员管理、工资核定与统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系统之间的对接工作。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每月对机构编制数据、公务员数据、干部职工数据、预决算数据、社保数据进行比对核实,确保数据一致。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结果分析运用,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监管、分析预测和跟踪预警机制,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
第四章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同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将遵守机构编制纪律纳入新任职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干部的任职谈话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在主体班次开展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和纪律规定教学中,原则上每班教学和研讨不少于2个课时。机构编制部门定期组织举办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专题培训班,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保密要求,向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审计等部门提供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共享实名制数据库。根据工作需要,机构编制部门派员参与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部门、巡视巡察机构、审计部门在向被检查(审计)地方、部门(单位)反馈的同时,按管理权限通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检查(审计)期间,涉及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线索,可交由机构编制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通过下发整改通知、实地督导等方式,协助组织部门、巡视巡察机构、审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应通报同级组织部门、巡视巡察机构、审计部门。
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地方和单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诚书等处理措施。采取的处理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需要问责的,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党组织可以采取检查、通报等方式进行问责,对违规单位党的领导干部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等方式进行问责。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任免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建立常态化通报机制,对于发现的较为普遍、典型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将查处和问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案明规、以案释纪,发挥通报一案、震慑一方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共甘肃省纪委机关、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中共甘肃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细化措施,加强本地区机构编制协作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5日印发的《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