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总工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水市麦积区总工会机关(以下简称区总工会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和党中央及省、市、区委对工会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总工会机关为群众团体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总工会机关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区总工会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有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突出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组织和指导区属各级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社会职能。贯彻执行上级工会代表大会和本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委和区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
(四)配合做好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以及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职工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总工会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事务部。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干部职工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职工培训、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促督办等工作。拟订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指导全区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工作。承担对区工会机关及全区各级工会财务预决算和经费使用情况及各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承担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工作。
(二)组织宣教部。承担基层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完善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承担各镇、街道及基层工会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承担“职工之家”建设和班组建设,指导基层工会依法依章程完善职代会制度、规范基层厂(商)务公开工作。建立和规范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联系引领。承担基层工会职工思想教育,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建设。承担劳模、先进典型的挖掘和宣传。组织职工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承担职工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管理;承担工会新闻宣传和网络宣传。
(三)法律保障部。承担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等工作。指导基层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推进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指导调处劳动争议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开展工会普法工作、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援助服务工作。承担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调查了解困难企业职工情况,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统筹协调农民工工资追讨、欠薪及合法权益工作。承担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四)经济工作部。承担全区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职工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和经济技术创新工作。参与拟订全区经济建设、经济改革和劳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群众生产和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组织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承担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略。
第七条 区总工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