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水市麦积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区林草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区委对林草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林草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林草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区林草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和草原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等工作。
(三)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地和草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承担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草业发展、维护林草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七)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振兴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源管理、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业、草原及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林草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林草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林草局负责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预案演练。负责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的指挥协调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区林草局会同区应急局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机制。
第六条 区林草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并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区林草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事务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和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受理转办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等工作。负责机关群团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参与拟订全区林草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规划、计划。负责管理相关林业和草原项目资金,监督相关项目实施。负责内部审计稽查、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核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林业草原财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和林业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造林绿化股。指导全区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区国有林场管理和改革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良种基地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区林木种苗建设。
(四)林草管理股。负责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分解和下达,指导、监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负责森林经营、森林抚育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的编制公开等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的批后监管等工作,承担“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五)资源保护股。负责全区林地和草地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查办全区林草行业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监督镇(街道)开展林业和草原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林草行业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及晋升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六)改革发展股。指导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草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林草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振兴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
(七)火灾预防股。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业、草原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森林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 略。
第九条 区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