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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区委办字〔2024〕68号 | 发布日期:2024-06-30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水市麦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市委、区委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退役军人局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退役军人办)设在区退役军人局,接受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双拥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立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区委退役军人办日常事务。区退役军人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退役军人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退役军人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退役军人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有关工作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服务保障、安置优抚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就业、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退役军人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并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区退役军人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事务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和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受理转办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股。落实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组织实施省、市下达我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和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就业、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

  (三)优抚和褒扬纪念股。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伤残评定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区烈士评定审核上报和备案事项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四)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联系驻区部队,组织开展宣传慰问活动。

  第八条 

  第九条 区退役军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