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区委对水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水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原区水政监察大队承担的水资源监察、处罚等执法职责划归区水务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水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水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涉水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区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全区主要河流、跨流域调水的水利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全区水利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全区水利建设投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城乡农村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全区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测全区河、湖、库的水量,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解水事纠纷。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全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全面实施“河长制”,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
(六)组织编制、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利、水电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金属结构及混凝土构件制造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拟订全区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实施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主要河流、水库、塘坝、渠道及其岸线、行洪、蓄洪、工程保护区内滩涂地的治理和开发等工作。
(八)依法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
(九)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监督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补偿工作,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利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编制水利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全区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水务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并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区水务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事务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的建设、机构编制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和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受理转办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等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群团工作。
(二)计划股。组织编制全区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利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全区水利工程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休系建设。负责全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和验收工作。承担全区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经财股。负责组织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拟订各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调节措施。负责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全区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办水利统计和水利建设项目的决算及验收评定工作。
(四)水政股。负责全区水利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解水事纠纷。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全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主要河流、水库、塘坝、渠道及其岸线、行洪、蓄洪、工程保护区内滩涂地的治理和开发等工作。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的编制、公开等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送达等工作。承担“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梳理编制和监督运行等工作。
(五)水利工程监管股。负责水利行业技术指标、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重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库、水电站大坝、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中央、省、市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调查和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事件。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 区水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九条 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