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区委对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原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体划入区财政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财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深化财税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财政管理制度。负责拟订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财务会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区财政金融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负责管理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草案、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性债务化解情况。负责制定全区经费开支定额及标准,审核批复各镇、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工作,按权限监管辖区内具有金融属性的各类金融机构(企业),规范地方金融秩序,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驻区金融机构发展,指导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驻区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协调联系。
(五)按分工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
(六)制定和实施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麦积支库业务。承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
(八)负责制定全区国有企业改革、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监督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全区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指导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区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财务活动。指导融资平台公司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区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协调工作。
(十)按分工管理全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政策、规定,拟订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地方政府法定债务管理和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有关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申报与管理工作。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财会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调联动。建立完善财会监督相关政策制度、规划及实施办法,制定财会监督工作计划。
(十三)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全区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法治宣传工作。
(十四)监督指导各镇财政管理,对各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审核各镇财政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制定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区税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工作。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区财政局及时共享。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并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事务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和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受理转办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等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承担区委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工作。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负责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党员关系转隶、党员培训、评先选优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三)预算股。提出全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编制年度全区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负责全区部门预算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全区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财政资金分配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工作。统筹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四)政府债务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实施全区政府性债务规模预警、控制和限额管理。负责管理全区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的审核、管理、清算、偿还等业务工作。负责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的日常管理等业务工作。负责管理政府债券申报、发行、兑付、核算相关工作。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业务。
(五)预算绩效管理股。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办法和措施。组织推进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区级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区级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及专家库的建设管理。
(六)国库股。分析预测全区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调度拨付财政资金。统一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承担政府会计管理及总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编审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财政国库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麦积支库业务。承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并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定。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办全区企业提出的税收减免、退库、出口退税建议。
(七)行政政法股。负责行政政法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党政、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行政政法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八)教科文股。负责教科文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拟订有关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教科文事业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区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九)经济建设股。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粮油储备资金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参与拟定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
(十)农业农村股。承担归口部门预算的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全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涉农资金整合有关制度和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和财政衔接资金。负责全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一)社保股。负责社会保障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社会保障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分工负责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二)金融股。负责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与有关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指导推动区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承担地方财政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衔接争取金融政策支持,管理普惠金融专项资金、农业农险保费补贴及相关财政贴息资金。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会同有关部门排查金融风险隐患、打击处理非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负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地方金融风险评估,承担地方金融突发和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置。
(十三)资产管理股。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处置及收益监督等业务。负责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企业、PPP模式企业的股东权利。编制国有资产报表及分析。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工作。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十四)财会监督股。指导全区财会监督工作。牵头拟订和完善财会监督相关政策制度、规划计划、实施办法,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财会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内部监督和内控内审工作。组织预决算公开、预算执行检查工作。负责财会监督相关协调工作。对各镇、街道和区直部门进行财会监督考核,开展财会监督培训。
(十五)镇财政管理股。负责落实镇财政管理政策、业务指导。对镇政府会计核算、镇财政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审核镇财政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镇政府账务处理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提出镇财政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等。负责镇政府会计、出纳及村级账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专职负责金融工作)。
第十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