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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5-08-14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市委、区委对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教育局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区教育局,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方针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股,负责处理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日常事务。区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教育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教育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有关工作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区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属学校和事业单位党建工作。

(三)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全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实施等工作。指导全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协调全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课程设置及教育科研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学前教育、校外教育等教育工作。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等工作。

(五)承担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指导全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负责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和中职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七)负责全区教育事业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等工作。负责教育事业经费预决算等工作。

(八)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培训、评优选先及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和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校长队伍建设。负责县管校聘改革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区招生考试工作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并督促落实全区教育科学研究、科技教育、教学装备、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教育宣传和教育系统精神文明、文明校园建设等工作负责局属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学校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三)拟订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规划,负责语言文字规范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四)指导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教育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并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区教育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事务等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和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受理转办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等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承担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负责党员发展、党费收缴、党员关系转隶、党员培训、评先选优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学生资助管理、教育事业经费预决算和全区教育事业经费的统筹管理等工作。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等工作监督管理学校食堂、营养餐、经费使用等工作。

(四)教育股。负责拟订全区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中教育、民办教育等工作。负责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估、招生考试、学籍管理、语言文字等工作。指导全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中职毕业生就业创业、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教学装备、教育信息化等工作。负责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调整、集团化办学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学校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综合治理、校车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教育督导股。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拟订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区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负责督学资格的认定、聘任、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活动。

(六)人事股。主管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培训、评优选先、师德师风建设、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校长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县管校聘改革相关工作。

(七)项目股。指导全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管理和实施等工作。负责各类项目的日常检查、台账资料建设、校舍安全排查、招投标等工作。

(八)政务服务管理股。负责数字政府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的编制、公开等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送达等工作。承担“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梳理编制和监督运行等工作。负责全区法治教育宣传、文明校园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区教育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区政府总督学1名(相当于部门副职)。

第九条 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