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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5-08-14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水市麦积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市委、区委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司法局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设在区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组,负责处理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区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依法治区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依法治区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司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有关工作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等工作,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督促依法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二)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审核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推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不服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协调、督促区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行政应诉工作。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区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布、报备、评估清理和汇编工作,负责镇政府、区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协调各镇、各部门实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

(五)做好全区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

(六)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

(七)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对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负责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装备管理、后勤保障、安全生产等工作。

(九)做好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司法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区司法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事务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的建设、机构编制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和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受理转办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等工作。负责机关群团工作。

(二)法制股。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镇政府、区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审核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监督各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合同、合作协议(民事协议)、规范性文件等重大法律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协助区政府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框架设计和相关法律文书等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审核。拟订并组织实施区政府领导学法计划,承担区政府常务会拟决策议题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行政复议应诉综合股。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接访登记、立案受理、流程管理、案件归档和统计分析。负责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以及行政复议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行政复议应诉业务股。负责办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单位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办理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直接起诉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监督案件。

(五)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股(对外加挂天水市麦积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监督、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和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动员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做好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拟订、组织实施全区律师机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配合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核准、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公证、仲裁机构日常工作,配合做好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机构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和执照的年审注册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乡镇之间的法律援助事务,负责管理、审查、批准受援对象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指派、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统计、资料分析整理、档案管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区司法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九条 派出机构

各镇(街道)设置基层司法所,为区司法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以镇(街道)管理为主,纳入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依托镇(街道)开展工作考核,相关负责人任免应当事先征求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各镇(街道)设司法所设所长1名。

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协助镇、街道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镇、街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完成区司法局和镇(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区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