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水市麦积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区委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天水市麦积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天水市麦积区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将区卫生健康局的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区民政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卫生健康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区卫生健康发展总体规划和长远目标,拟订并实施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农村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社区卫生健康、妇幼卫生健康工作规划。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教育、科研等工作。
(三)承担疾病预防控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制定并实施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察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促进中西医结合和中医药现代化。
(六)制定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负责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审批、许可、校验工作。指导并督促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对全区社区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实施新时代人口发展战略,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校验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救助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发展相关职责。
(九)拟订全区卫生健康科技、教育和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卫生健康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普及应用。指导并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指导和协调卫生健康学术团体和协会的工作。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组织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职称申报工作。
(十)协调推进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改革完善县域医疗卫生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落实“零差率政策”。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站的运行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招标采购工作。提出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卫生健康系统经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二)承担全区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十三)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协调促进全区健康服务业发展。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四)负责公众健康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权益。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并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事务等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和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受理转办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等工作。负责机关群团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承担区委卫生健康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工作。指导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负责党员发展、党费收缴、党员关系转隶、党员培训、评先选优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三)人事股。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管理卫生健康系统人员工资福利。指导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重点学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考核和表彰工作。负责卫生统计、老干部工作。
(四)规划发展与信息股。负责健康麦积建设协调推进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与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区卫生健康系统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和有关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前期可研、筛选、论证、设计、招投标等工作。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和实施,督促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督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实施情况。负责指导做好项目申报前期的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动态储备数据库。负责卫健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五)财务审计股。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账目、审核单据、填制凭证,按时结账对账,编制会计报表。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承办个税申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工作。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预决算的批复及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系统经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统一管理利用国外卫生贷款项目和国内外其他援助项目。负责机关财产账务管理。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六)体制改革股。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对公立医疗卫生综合改革进行考核和评估。加快推进全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承担县域医共体管理和考核工作。改革完善县域医疗卫生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严格落实“零差率政策”,对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管理。
(七)疾病预防控制股。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督促联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疫苗接种计划,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培训,组织流行病调查,制定应急预案等。监测和报告疾病发生,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治疾病扩散和蔓延。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接种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依法管理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卫健委拟订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及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援等工作。依法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医政股。负责全区三级医疗保健网的分级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乡村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内部设置和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监督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落实相关政策及工作任务。负责对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进行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协调安排各项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管理医学继续教育及验证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对口帮扶及三级医疗机构帮扶县级医疗机构项目。开展区、镇、村三级医务人员的进修和培训。负责大病专项救治、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的落实。负责二级医疗机构评审,协助指导卫生业务技术培训、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推广。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站的运行工作。拟订医疗纠纷处理和患者权益维护相关政策制度,指导调解处理医患纠纷,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引导患者合理维护权益。向社会公众和患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等服务。
(九)公共卫生股。负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负责妇幼卫生健康工作,制定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督促联系区妇幼保健院具体实施。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孕产妇健康管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等。督促落实妇幼健康项目工作的实施。负责健康帮扶工作,督促基层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十)中医药管理股。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工作,指导全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医药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师承教育和名中医评选工作。负责中医确有专长人员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承担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促进中药及院内中药制剂的应用和推广。协调推进中医药产业及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业发展。组织、协调和指导中医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重点中医专科建设,负责中医信息统计工作。
(十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研究提出促进人口与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与监测体系等工作。负责健全和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优化和落实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开展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推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落实,负责扶助救助对象的申报、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和录入、政策宣传等工作。
(十二)政务服务管理股。负责数字政府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的编制、公开等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送达等工作。承担“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梳理编制和监督运行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八条 略。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