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金融办)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政府金融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配合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区域金融监管相关工作。拟定全区金融业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相关法规政策,按权限监管辖区内具有金融属性的各类金融机构(企业)行使监管。
(三)承担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协助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打击乱办金融、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地方金融秩序,维护地方金融安全。
(四)协调解决全区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驻区金融机构发展,做好金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五)负责与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和驻区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协调联系。
(六)承担区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应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金融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政工、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材料;负责公文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信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勤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银行保险证券股。负责联系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和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创新,协调银行支持全区重点项目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发展,促进银行业全区金融事业发展;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麦积设立分支机构。负责联系天水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和驻区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及其上级机构的协调联系工作,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推进区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建立保险业发展协作机制,促进全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争取保险业金融机构在麦积区设立分支机构。承担区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金融稳定股。负责具有金融属性的类金融机构(企业)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承担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执行上级处非政策和文件精神;协调有关方面打击和处理非法金融活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金融风险事件。
第五条 区政府金融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