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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2-19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承担区级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上报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区级一、二、三产业中部分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上报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承担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职责;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区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指导全区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涉外调查活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七)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镇(街道)统计站由中央财政、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八)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系统,组织制定各镇(街道)等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区、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材料;负责公文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信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勤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协调机关和镇(街道)统计站工作;负责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二)综合核算执法股。承担全区国民经济运行,监督预警工作;负责分析研究全区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承担重大决策统计咨询活动;负责整理、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对外发布;承担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核算全区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国民经济生产总值;负责组织全区统计综合核算业务的培训;承担全区投入产出调查和小康监测;负责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并开展分析研究;负责研究统计工作的重大问题,承担统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巡查镇(街道)、部门(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承担统计法律性事务;落实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负责统计普法宣传;监督管理全区涉外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三)农业农村统计股。承担全区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镇、村区域基本情况统计;负责农业经济核算;指导乡镇农村统计调查相关业务;负责相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四)工商能源统计股。承担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核算工作;负责开展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全区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全区能源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全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能耗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实施统计监测;负责相关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五)投资服务统计股。承担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整理并提供城乡建设、交通建设、工商企业扩大再生产建设、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全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行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专业资料;组织实施全区劳动工资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开展社会评价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负责建立、维护全区单位名录库;负责相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 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4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