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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审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2-19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审计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审计委员会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组,负责处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区审计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负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

  (二)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全区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全区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财政投资和以区政府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6.区直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源环保资金、农业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省、市、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承担区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九)承担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承担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工、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材料;负责公文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信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勤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综合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区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有关办法、制度、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和机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复核、审理审计业务事项;督查审计工作质量、审计行为和审计问题的整改;承担审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承担审计普法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审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等工作。

  (三)财政审计股。负责组织实施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镇政府预算执行或财政决算;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承担区审计局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承担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计工作;接受市审计局授权承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等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党政审计股。负责区本级预算执行部门(含二级预算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能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国债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承担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组织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审计调查。

  (六)经济责任审计股。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拟定;承担全区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承担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区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