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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卫生健康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2-19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卫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拟订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区卫生健康发展总体规划和长远目标,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农村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社区卫生健康、妇幼卫生健康工作规划。

  (三)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督导各项防治措施的实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职业病的综合防治,对传染病实施检疫检测;组织实施全区计划免疫;负责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关政策落实、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及监测结果定期报告。

  (四)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促进中西医结合和中医药现代化。

  (六)制定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负责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审批、许可、校验工作;指导并督促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拟定全区社区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社区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校验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完善生育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九)拟订全区卫生健康科技、教育和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卫生健康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普及应用;指导并组织实施医学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和协调卫生健康学术团体和协会的工作;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组织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工作。

  (十)组织拟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一)协调推进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对采购双方执行集中采购和配送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和评价;提出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站的运行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招标采购工作;提出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卫生健康系统经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负责机关财产管理。

  (十三)负责承担全区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十四)负责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区红十字会、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十五)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协调促进全区健康服务业发展;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六)负责公众健康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卫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工、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材料;负责公文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信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勤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人事股。组织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管理卫生健康系统人员工资福利;指导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重点学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考核和表彰工作;负责卫生统计、老干部和统战工作。

  (三)财务股。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招标采购工作;提出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卫生健康系统经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统一管理利用国外卫生贷款项目和国内外其他援助项目;负责机关财产管理。

  (四)医政股。负责全区三级医疗保健网的规划、建设和分级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乡村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内部设置和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监督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落实相关政策及工作任务;负责对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进行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协调安排各项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对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医学继续教育及验证工作;组织实施万民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开展区、镇、村三级医务人员的进修和培训。协助指导卫生业务技术培训、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推广;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站的运行工作。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工作,指导全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医药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师承教育和名中医评选工作;负责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承担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促进中药及院内中药制剂的应用和推广;协调推进中医药产业及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业发展;组织、协调和指导中医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重点中医专科建设,负责中医信息统计工作。拟定医疗纠纷处理和患者权益维护相关政策制度,指导调解处理医患纠纷,引导患者合理维护权益;负责患者权益维护体系建设,向社会公众和患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等服务,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全区维护患者权益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做好维护患者权益工作;通过患者维权案例,指导改进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指导做好卫生健康系统信访工作。

  (五)公卫股。拟定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廷;督导各项防治措施的实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职业病的综合防治,对传染病实施检疫检测;组织实施全区计划免疫;负责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关政策落实、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及监测结果定期报告;制定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并督促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指导妇幼卫生专业队伍建设;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对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指导培训社区卫生人员。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提出全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报告、信息报送、应急预案制定、应急人员培训;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援等工作;依法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六)政务服务管理股。拟定全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校验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审批、许可、校验工作;医师、护理人员注册、变更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放管服”、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负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的相关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规划发展与信息股。承担健康麦积建设协调推进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与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与督导工作制度,组织年度业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订和实施全区卫生健康系统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和有关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前期可研、筛选、论证、设计、招投标等工作;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和实施,督促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督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实施情况;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前期的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动态储备数据库。负责卫健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八)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拟定全区卫生健康政策法规、宣传、科技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卫生健康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实施,并督促落实;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解释工作;负责卫生监看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指导行政审批工作;推进全区卫生健康宣传网络体系建设,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的网络管理维护与网络安全,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信息发布、媒体采访协调和重大政策、重点工作、会议活动等宣传报道;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卫生健康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发布;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三下乡”工作、全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以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审查工作。

  (九)老龄健康与家庭发展股。组织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服务工作,完善乡镇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以及省、市、区关于农村“两户”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管理等工作。

  (十)党建办。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和作风建设等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全区卫生系统党建工作。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的宣传学习工作;制定本年度学习和宣传计划;指导、督查基层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党员关系转隶、培训、评先选优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卫生健康系统的职业道德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等党群工作。

  第五条 区卫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