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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2-19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天水市麦积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区文旅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文化、体育、文物、广电、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文物、广电、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区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区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全区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合作、交流和推广。指导、推进全区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全区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区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全区文化、文物、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全区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监督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层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八)指导推进全区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区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全区广播电视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十)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的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放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全区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工作。

  (十二)指导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三)拟订全区文物工作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负责全区文物事业监管工作,做好区域内文物的普查、保护、研究、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四)制定全区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旅游行业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人员和各类市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区文旅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材料;负责公文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信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勤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统筹各股室起草拟订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财务审计股。负责财务审计股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单位全面资金管理调配及财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报告及决算报告;负责与银行及财政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关系;办理银行结算,严格规范收付款项,规范使用支票,登记账簿,保证日清月结工作;负责全局在职及退休、遗属人员工资的核算及发放,编制有关工资计划及报表;负责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全局工作人员公积金的审核、填报、划拨及管理;负责局在职及退休人员的社保及五险一金的采集、录入、上报及划拨等;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汇总及报送;负责有关局管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三)公共文化服务股。拟订全区文化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统筹安排“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的日常工作;负责区级文化专业队伍的组建及培训指导工作;协调指导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秦剧团、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业务工作、创新发展;负责指导乡镇文化站、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并进行监管;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记录、确认、建立名录工作。组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传播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设;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人等的申报工作;推进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化博物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业务和建设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负责文化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四)文体艺术管理股。拟订全区体育、各类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多元化服务建设,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制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全区体育工作,督促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及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协调推进全区体育团体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审查、审批全区体育社团资格;推进全区体育产业发展;协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体育工作;组织全区体育科教工作及体育事业统计;协调、指导并配合做好全区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扶持全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区级及以上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负责组织全区各类艺术创作、生产和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及大型文艺活动;负责全区重大文化、旅游和艺术活动的策划、协调和组织开展工作。

  (五)旅游监管股。负责拟订全区旅游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全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区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星级饭店、旅行社、星级农家乐等初评、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乡村旅游发展及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旅游统计、市场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指导旅游产品、商品开发,培育和管理旅游客源市场;指导全区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景区、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的开展;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六)产业发展股。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的发展,促进全区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产业体系建设;支持和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推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协调推进全区全域旅游、智慧旅游工作;促进全区文化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协调推进全区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七)项目管理股。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产业调研、项目投资计划编制、招商引资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产业统计和经济运行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的编制审核、立项报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专项奖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贷款融资等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增加值等各项指标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全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指导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工作;协调推进全区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八)文物股。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研究、开发、利用工作;审核、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晋等升级;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指导博物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行业博物馆和社会博物馆;配合上级文物业务单位对全区野外文物进行抢救性清理、发掘和文物资源普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文物、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审核有关事务;负责全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审核申报全区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区内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区内文物犯罪重大案件;负责文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九)广电股。负责拟订全区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限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和服务、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进行监管;负责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督,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协调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调推进三网融合;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的编制审核、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的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初审工作;协调推进全区广播电视“户户通”工作;负责广电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十)政务服务管理股。承担本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放管服”、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指导并管理本部门在区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的日常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广电、文物和旅游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定期清理行政审批等面向社会的事项,向相关股室通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负责全区《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十一)宣传推介股。拟订全区文化、体育、广电、文物、旅游对内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介计划和方案;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形象宣传工作;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广电、文物、旅游网络宣传工作;负责全区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和产品营销工作;组织文化、体育、广电、旅游重大宣传促销活动;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广电、文物、旅游行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编制文化、体育、广电、文物、旅游宣传资料;组织文化、体育、广电、文物、旅游宣传作品的创优评优和推荐工作;加强全区文化、体育、广电、文物、旅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机关党委(人事股)。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监察、作风建设等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的宣传学习工作;制定本年度学习和宣传计划;指导、督查基层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党员关系转隶、培训、评先选优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指导民间文化社团、协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劳资、职称评定、工人技术等级考试晋级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劳资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五条 区文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