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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2-19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退役军人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区退役军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工、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材料;负责公文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信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勤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股。落实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组织实施省、市下达我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和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

  (三)优抚和褒扬纪念股。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伤残评定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区烈士评定审核上报和备案事项,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四)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全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双拥工作有关政策,检查、督促拥军优属政策的落实和双拥工作任务的完成,联系驻区部队,组织开展宣传慰问活动。

  机关党总支。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