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扶贫办)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扶贫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区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考评。
(三)负责扶贫项目申报立项、审查批复、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负责对各类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扶贫和社会帮扶政策宣传,拟定帮扶方案,制定帮扶计划,协调办理有关事宜;负责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定点帮扶、省、市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驻军等单位对口帮扶工作的联系协调,帮扶项目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五)贫困人口统计监测、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扶贫开发工作和贫困人口动态研究,为区委、区政府扶贫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六)外资扶贫项目引进、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七)承担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区扶贫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政工、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材料;负责公文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信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勤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督查股。负责新阶段扶贫工作重要任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调研和督查,并完成相关材料;为扶贫工作水平提升、机制创新研究政策性意见建议;负责全区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调研督查;负责起草扶贫工作重要意见、建议、报告和重要讲话等综合性材料。
(三)帮扶股。负责全区社会帮扶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督查;负责安排和调整区级领导、区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驻军等单位的帮扶点;负责帮扶项目的调研、论证;负责全社会帮扶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国家和省上有关单位、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工作的联系、服务、协调及慰问工作;负责起草帮扶工作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负责动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慈善机构等参与扶贫济困工作;负责行业扶贫工作;负责社会帮扶协会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区脱贫攻坚帮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督查考核;负责全区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督查、考核、培训和表彰工作。
(四)建档立卡股。负责组织指导各镇、道北办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贫困县退出摘帽工作,指导贫困镇、村制定年度退出计划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减贫计划;负责组织指导各镇、村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贫困县、村退出验收自评及初审工作;负责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甘肃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础数据的审核录入、信息更新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行业部门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机制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扶贫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