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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1-29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管理制度;负责拟订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负责管理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草案;负责制定全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各镇、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资金分配制度。

  (四)按分工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责任;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查处违法发行和销售彩票行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制定和实施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麦积支库业务;承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

  (七)负责制定全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监督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全区国有企业资本收益,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区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财务活动。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区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日常工作。

  (九)按分工管理全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管理政府贷款业务;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二)制定全区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各镇财政管理,对各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审核各镇财政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制定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工作。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区财政局及时共享。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材料;负责公文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信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勤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组织实施税制改革政策;组织协调财政政策草案的拟订,审核其他政策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市场竞争力调查,拟订调整全区企业关税税目、税率的意见建议;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承担全区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执行会计信息化标准;负责“接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答复、受理、审核、发证及审批、服务流程的简化、优化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动态维护管理工作。

  (二)预算股。提出全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编制年度全区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负责全区部门预算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全区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一般性支出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全区财政资金分配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工作;统筹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三)国库股。分析预测全区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调度拨付财政资金;统一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承担政府会计管理及总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编审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财政国库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麦积支库业务;承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并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定;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办全区企业提出的税收减免、退库、出口退税建议。

  (四)农业股。承担农业等部门预算的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全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涉农资金整合有关制度和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承担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社保股。负责社会保障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社会保障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分工负责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六)行政政法股。负责行政政法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党政、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行政政法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七)教科文股。负责教科文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拟订有关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教科文事业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区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八)经济建设股。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全区预算内基本建设、地方债券等投资;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承担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

  (九)资产管理股。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处置及收益监督等业务;负责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企业、PPP模式企业的股东权利;编制国有资产报表及分析;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工作;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工作;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金融债务股。承担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拟订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的审核、管理、清算、偿还等业务工作;负责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的日常管理等业务工作;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办理及贷款贴息资金的清算、上缴;负责管理政府债券申报、发行、兑付、核算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赔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协调等工作;指导、监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赔款项目的提款报账材料;审批和管理区级外事经费、偿债资金、还贷准备金等专项资金及非贸易外汇。

  (十一)镇财政管理股。负责落实镇财政管理政策、业务指导;对镇财政所会计核算、镇财政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审核镇财政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镇财政账务处理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提出镇财政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等;负责镇财政所会计、出纳及村级账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十二)绩效监督股。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指导全区预算单位全面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财政支出项目重点评价;建立事前审核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事中、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绩效预算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库,指导管理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监察、作风建设等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的宣传学习工作;制定本年度学习和宣传计划;负责党费收缴、党员关系转隶、培训、评先选优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劳资管理等具体事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