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调整的批复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区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调整的批复
麦机编办发〔2023〕25号
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请示》(天麦市监党发〔2023〕48号)已收悉,根据《甘肃省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区委编办室务会会议审定,现将区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调整事宜批复如下:
一、调整情况
(一)减少事项(16项)
1.将1项行政许可事项“广告发布登记”取消。
2.将1项行政确认事项“动产抵押登记”取消。
3.将4项行政监督事项取消:
(1)“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2)“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
(3)“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监督检查”
(4)“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监督检查”。
4.将6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取消:
(1)“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管理”。
(2)“宣传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合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合同订立和监督合同履行;监制、制定和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合同格式条款;办理合同备案;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
(3)“对合同示范文本的监制、发放”。
(4)“对房屋买卖、转让、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邮政、电信合同;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并和对订立合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对招标投标、拍卖和各类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等订立、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5.将4项行政监督事项整合: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变更登记备案制管理”。
(2)“特种设备施工告知责任”。
(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4)“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
(二)修改事项(14项)
1.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实施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将“《甘肃省专利条例》(2012年6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甘肃省专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2.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实施依据由“《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三款 )”修改为“《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自2015年7月7日起施行)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对展会举办者允许未提供有效专利证明的产品、技术以专利产品、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的实施依据由“《甘肃省专利条例》(2012年6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甘肃省专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4.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调解专利纠纷”的实施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第六十条”变更为“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正”。
5.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利技术鉴定机构对专利技术进行鉴定”的实施依据由“《甘肃省专利条例》(2012年6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甘肃省专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6.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实施依据由“《甘肃省专利条例》(2012年6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甘肃省专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7.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监督检查”的其中之一实施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废止。(“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8.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实施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9.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的实施依据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变更为“《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10.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管”的实施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09月15 日国务院令第358号)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11.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的实施依据由“《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五条”变更为“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
12.将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名称变更为“企业登记注册”,将其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2022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3.将行政许可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名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将其实施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2022年03月0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14.将行政许可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名称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将其实施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变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2022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
(三)增加事项(95项)
1.行政许可事项(2项)
(1)城乡集贸市场销售非处方药品审批。
(2)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2.行政监督事项(93项):
(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
(2)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3)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
(4)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
(5)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6)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7)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
(8)对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监管
(9)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监管
(1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管
(11)对个人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行为的监管
(12)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13)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
(14)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15)对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的监管
(16)对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行为的监管
(17)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
(18)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19)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20)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21)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
(22)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2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履行信用义务的监管
(24)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
(2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26)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终产品的产品质量的监管
(27)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28)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行为的监管
(29)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
(30)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31)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32)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33)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34)对传销行为的监管
(35)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36)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
(37)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38)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39)对单位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行为的监管
(40)对个人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行为的监管
(41)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42)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
(43)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
(44)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45)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46)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47)对法定计量部门的监管
(48)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
(49)对单位的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行为的监管
(50)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51)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
(52)对不合格食品的监管
(53)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54)对单位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管
(55)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
(56)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57)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
(58)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59)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60)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管
(6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62)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信用义务的监管
(63)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64)对单位的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65)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66)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67)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
(68)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69)对企业是否履行信用义务的监管
(70)对充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71)对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72)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73)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74)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75)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监管
(76)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监管
(77)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
(78)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79)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监管
(80)对国产药品注册的监管
(81)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的监管
(82)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
(83)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84)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85)对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86)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
(87)对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
(88)对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监管
(89)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90)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91)对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管
(92)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
(93)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二、其他要求
本清单调整事项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目录(共218项)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