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重点专题

关于区科技局权责清单调整的批复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2-12 】 【选择字号:

关于区科技局权责清单调整的批复

 

区科技局:

《关于上报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情况的报告》(天麦科技发〔202220号)已收悉,经区委编办室务会会议审定,现予批复如下:

一、修改内容

1.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的实施依据由“《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928日修订通过,自2017121日起施行)”修改为“《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11126日修订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

2.将“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提供技术不真实、不完整,买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中介方不守诚信等的处罚事项” 的实施依据由“《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928日修订通过,自2017121日起施行)”修改为“《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11126日修订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条...”。

3.将“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处罚事项” 的实施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1224日通过,自20221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4. 将“科技成果登记、初审和推荐事项” 的实施依据修改为“《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甘科成规〔20222号)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办理应当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省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市、州科技局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省科技厅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5. 将“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 的实施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

6.将“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 的实施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二、其他要求

本清单调整事项自2022111日起施行。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