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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林草局权责清单调整的批复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2-12 】 【选择字号:

关于区林草局权责清单调整的批复

 

林草局:

《关于上报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情况的报告》(麦区林草发〔2022175号)已收悉,经区委编办室务会会议审定,现予批复如下:

一、修改事项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名称修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的名称修改为“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3.将“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3项事项合并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4.将“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矿等作业活动审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核准”5项事项合并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5.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实施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6.“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名称修改为“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7.“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名称修改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实施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8.将“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修改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9.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修改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10.增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11.将“经营利用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名称修改为“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实施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12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5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1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名称修改为“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名称修改为“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实施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删除事项

1.“木材运输证核发

2.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3.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4.“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5.“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6.“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7.“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8.“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9.“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10.“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矿等作业活动审批”

1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核准”

12.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13.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4.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15.对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处罚10.删除“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6.对未经审批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17.对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处罚

18.对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的处罚

19.对草原承包经营者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20.对破坏草原围栏、棚圈、试验基地、饮水点、牧道等设施的处罚

21.对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22.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23.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罚

24.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5.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26.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27.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28.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机械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助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野外用火等引起草原火灾,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防火人员检查,不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29.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30.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的处罚

31.对在湿地保护区开垦、采挖、烧荒、采矿、爆破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和擅自修建设施的处罚

32.对擅自进行采挖、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的;擅自开发利用湿地或占用湿地的;在天然湿地内修建设施的;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处罚

、其他要求

本清单调整事项自2022111日起施行。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