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天水市麦积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以下简称区委统战部)、天水市麦积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区民宗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区委对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委统战部是区委工作机关,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天水市麦积区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区委统战部与区民宗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区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干部,在区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统一战线、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民族宗教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整理工作。
(十四)加强同区政协的沟通协调配合。领导区工商联党组,指导区工商联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和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民宗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并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信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勤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拟订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和规划。负责区政协委员的提名推荐工作。负责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民主党派股。负责联系区级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收集反映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民主党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问题。负责民主党派干部的培训工作。协调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调查了解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动态。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贯彻党外知识分子政策。物色、培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负责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担任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的培养、选拔、考察、推荐等工作。负责党外后备干部和新的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收集、管理党外人士的档案资料。
(三)民族事务股。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变更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各类资金的申报、实施、监督检查和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拟订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进行审查。承担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等工作。建立清真食品监管体系,做好全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宗教事务股。依法管理宗教场所、宗教活动和宗教教职人员,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宗教事务审批工作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负责宗教事务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和制止各种非法宗教活动,查处违法宗教行为。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承担全区涉宗教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承担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规划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组织做好穆斯林朝觐服务管理工作。
(五)对外事务股。按照分工联系台湾有关团体及人士,负责联系台湾统左派组织的工作。开展海外反“独”促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台胞、台属工作,推动台胞回祖国大陆定居政策的落实。联系、指导、协调区级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和区台胞台属联谊会等统战团体的对台统战工作。承担管理侨务行政事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负责侨情和侨务工作调查研究,拟订侨务工作政策和涉侨规范性文件并指导推动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开展涉侨文化交流等宣传相关工作,指导引进侨资侨智工作,引导海外侨胞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联系海外有关侨团、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做好海外侨胞、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在相关统战团体的安排。
(六)非公经济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股。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培养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思想状况,反映政策建议。联系港澳工商社团及相关人士。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光彩事业。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和人民团体、统战团体、社会组织等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指导区工商业联合会和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工作。
第七条 区委统战部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部长1名,由区委领导兼任,编制单列管理;副部长3名(其中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1名,正科级)。区民宗局局长,区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分别由部领导兼任。另设兼职副部长1名,由区工商联党组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兼任。股级职数6名。
第八条 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