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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民政局权责清单调整的批复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2-06 】 【选择字号:

关于区民政局权责清单调整的批复

麦机编办发〔202248

《关于上报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情况的报告》(麦区民发〔2022173)已收悉,经区委编办室务会会议审定,现予批复如下:

一、修改内容

1.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的实施依据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临时救助金给付的实施依据修改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3.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实施依据修改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214号)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的实施依据修改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四条 同时具备一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5.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实施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6.对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的监管的实施依据修改为《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事项

1.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2.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与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合并为一个事项)。

3.特困人员认定。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5.撤销婚姻登记。

、其他要求

本清单调整事项自2022111日起施行。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