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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有关问题的口径

【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8-01 】 【选择字号:

一、如何认识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处分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机构编制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要树立“编制就是法律”的理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党中央对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高度重视。在《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专列一章,对监督问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及中央编委先后出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教育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法规制度,初步形成预防查处问责相统一的制度体系。党中央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处分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鲜明态度,进一步释放了机构编制纪律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刻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鲜明政治属性,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项规定,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将相关纪律要求落实到机构编制工作全过程。发现涉及机构编制领域的违纪行为,要准确、严格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如果符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其他纪律相关条款的,可以适用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权限、程序和各项制度规定,加大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以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推动党中央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政策部署落实落地。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主要有哪些情形?

贯彻落实党中央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在查处和纠正贯彻落实党中央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方面,要重点把握以下情形。一是对重大改革事项和机构编制政策不请示不报告,自行其是、擅自行动,无序抢跑、一哄而起。如有的地方不经请示自行调整上级批准的改革方案,或者出台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政策不符合中央有关要求;有的部门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擅自对外宣布或解读机构编制政策,引起舆论关注和社会误读。二是对机构改革任务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迟滞拖延,该撤并的机构不撤并,该划转的职责不划转,该调整的编制不调整,该转隶的人员不转隶等。如有的部门在职责划走后仍变相开展工作,导致部门职责交叉。三是对机构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决策部署随意解读,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在落实中变形走样。如有的地方将机构改革期间消化干部的过渡性措施作为常态化政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消化后又重新配备干部,产生新的干部超配问题。

三、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主要有哪些情形?

职责配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发布的“三定”规定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在查处和纠正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方面,要重点把握以下情形。

在调整职责方面。一是未经审批自行调整“三定”规定明确的内设机构职责。二是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如某部门在没有“三定”规定依据的情况下,违规扩大履职范围,造成部门职责交叉。

在设置机构方面。一是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二是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变更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性质和加挂牌子,以及未经中央编委审批,事业单位名称擅自冠“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头。三是自行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四是将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实体化运行。如有的部门将内设机构加挂的牌子作为独立机构设置,单独核定编制或领导职数。

在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方面。一是超标准、超规格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如有的地方为处级机构核定厅局级领导职数,有的部门未经批准,为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双正职”并配备领导干部。二是自行设置或随意变更领导职务名称。如有的单位未经审批,自行设置“助理”、“专员”等职务并配备干部。三是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如有的地方以“单列管理”方式变相突破编制限额,有的上级部门通过长期、大量借用人员变相挤占下级单位编制。四是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主要有哪些情形?

机构编制“条条干预”问题既干扰机构编制管理秩序、影响地方工作统筹,又造成机构编制膨胀、加重基层负担。《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将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作为专门一项,体现了党中央对纠治机构编制“条条干预”问题的高度重视。

在查处和纠正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方面,要重点把握以下情形。一是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如有的部门印发文件对下级机构设置、编制规模提出要求,有的部门要求地方建立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二是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领导职数和编制配备。如有的部门将乡镇设置专门机构或加挂牌子列为督查内容并要求整改,加重了基层负担。三是通过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内部政策文件、口头打招呼、向领导请示汇报等方式变相干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哪些情形?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于以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也要予以查处和纠正。一是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程序不规范。如有的部门未经党组(党委)会议研究,不按规定程序请示报告,擅自动议和决定机构编制事项。二是不认真落实机构编制报告、统计、实名制管理等工作制度。如有的不按要求报送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报告。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登记管理数据、实名制信息和核查数据。三是擅自将“三定”规定的职责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履行。如有的部门将“三定”规定明确的行政职能,委托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转嫁工作责任,造成政事不分、责任不清。四是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等。如有的地方日常疏于监督执纪,但在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较多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

六、机构编制部门对处理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如何把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或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或者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违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追责问责。

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关口前移、防微杜渐,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约谈违规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开展纪律提醒。二是对于在一定时期、一些地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以案明规、以案释纪,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三是对于约谈或者责令说明情况后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向违规单位责任人下达告诫书,指出相关问题、开展严肃批评、进行纪律申诫。四是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已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但尚不需要对责任人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通报、诫勉等追责问责措施。

七、哪些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对于需要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党纪处分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综合考虑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节、社会影响、行为危害等方面因素,做到依法依规、准确定性、妥当处理。

实践中,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存在以下情形的,构编制部门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一是在机构改革期间不顾三令五申,顶风违纪。二是对机构编制纪律明知故犯、屡次违规,存在明显主观故意。三是对巡视巡察、信访举报、督查检查等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虚假整改、边改边犯。四是在社会上引发较大范围的负面舆论,造成群众强烈不满。五是严重扰乱机构编制管理秩序,对党和国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损失。在问题线索移送中,机构编制部门要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