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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1-29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交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交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

(二)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拟定全区公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发展预测、经济运行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负责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论证、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管理。

(四)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对公路水毁、地震灾害等阻断交通紧急抢修方案的制订和监督实施;参与以工代赈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及交通扶贫工作。

(五)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国防交通保障和民用运力动员、科技管理、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七)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公路行业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编制全区水路发展规划及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察职能。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交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材料;负责公文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信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勤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负责监督管理全局的固定资产。

(三)建管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政策,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拟订区域内公路发展战略、投融资政策,并组织拟订公路和运输枢纽等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公路及场站建设市场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维修工作。

(四)政务服务股。承担全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承担“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负责与区政管局对接做好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在区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的进驻和办理工作。

(五)法规安全股。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负责交通运输普法工作及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监督实施公路、水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区交通防汛、防疫、防震、消防等工作,协调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六)质量监管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甘肃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监察、作风建设等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制定年度学习和宣传计划,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的宣传学习。指导、督查基层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党员关系转隶、培训、评先选优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

第五条 区交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