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天水市麦积区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有关科技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并牵头组织实施。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组织协调全区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发展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组织推荐申报省级、市级各类创新基地、“双创”载体、平台等,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麦积区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区级财政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经费预决算及审计监督管理。
(五)研究全区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基础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引进与推广工作。指导各类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七)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动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区科技保密工作。
(九)拟订国际、区域科技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承担院地院企合作事宜。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负责全区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全区引进外国专家规划,建立完善引进外国专家、团队机制并组织实施。联系服务在麦积区工作外国专家。拟订全区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科技支撑项目验收、成果登记、技术市场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咨询、评估、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统计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全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参与检查科技干部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相关政策草案的拟定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区直各部门、各行业和各镇(街道办事处)的科技管理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科技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改革发展、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区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保密、机要、档案、文稿起草、督查督办、规章制度制定、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职称评审、教育培训、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党群日常工作。
(二)政务服务管理股。承担本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承担科技创新“放管服”有关工作。负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的相关工作。承担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牵头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服务评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和外国专家及境外人员来麦积区工作认证许可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计划管理股。拟定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编制区级财政科技支撑计划,负责区级科学技术与研究开发经费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列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实施工作。承担区列科技支撑项目的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区科技支撑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科技档案、科学技术保密和科技统计等工作。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规划布局全区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示范村。
(四)技术人才股。指导全区科技进步和科技示范园区的工作,推动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区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驻点包村服务工作。拟订全区技术市场发展规划、计划。承担全区各类技术贸易活动。组织协调院地院企合作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工作。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全区农业科技宣传、科技培训、科技示范等工作。
第五条 区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