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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

【来源:组通字〔2009〕3号 | 发布日期:2009-01-12 】 【选择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目前,有部分地方政府配备了助理职务,配备政府副秘书长过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现就地方政府配备助理和副秘书长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政府原则上不配备省长(主席、市长)助理,省级以下政府不配备助理。今后,个别省级政府因工作特殊需要配备助理的,有关省(区、市)党委须事先报中央组织部统一研究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省级、副省级、地市级政府副秘书长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职数,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配备职级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政府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

三、地方政府已配备助理的,配备副秘书长过多的,有关省(区、市)应妥善调整,在2年内予以消化,其中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尽快办理免职手续。中央组织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