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方便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规定,经中组部、人事部批准,现就公务员法实施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通知如下:
1、各级地方党委沿用“组织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同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3、在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4、审计署机关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和各特派员办事处的业务处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不再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审计署机关的综合司、局以及特派员办事处的综合处、室仍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不得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除上述已明确可以沿用的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外,其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