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协调配合机制,是指通过规范组织行为,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机构编制协调配合工作体系。
第三条 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设置岗位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四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检查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
(二)组织部门应当按照领导职数管理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选拔、调配、录用人员,配备领导干部。
(三)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管理机构编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四)财政部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内,核拨人员经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录用、调动工作人员,核准人员工资。
第五条 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对不能办理的,给予答复和说明。
(二)机关、事业单位确需补充或调整人员时,应当持机构编制管理证、用编申请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领导职数使用核准手续。
(三)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编制、领导职数使用单,选拔、录用、调整人员,配备领导干部。
(四)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选拔、录用和调整人员手续和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编制、领导职数使用单,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开具入编证明单。
(五)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员入编证明单,审批人员工资,核拨人员经费。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时,应当持同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手续、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出编手续。
第七条 党委管理领导干部的编制使用手续,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凭党委、政府的正式任职通知予以办理。
第八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考录、政策安置、人才引进等计划时,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纳入全省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其中招录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第九条 对无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或领导职数使用单选拔、调配、录用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人员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人员经费。
第十条 建立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备案制度。凡调整机构编制、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和相互抄送备案,定期核实,确保信息一致、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调整和设立机构、大量增加编制、改变单位性质等重大机构编制事项时,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中,要加强协作配合。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11]34号)文件执行。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信息沟通制度。凡涉及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接到举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的信息,纪检机关,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及时收集掌握,送达机构编制等部门,加强日常联系,保持密切沟通。
第十四条 纪检机关,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运行机制,增强工作合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问责制,靠实部门责任,推行政务公开,创新管理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工作职责、未按规定程序使用编制、领导职数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机关、事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