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越权审批机构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违纪违规问题。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突破省里分解下达的行政编制和各类专项编制总额,不得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实行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强化监督检查。
二、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对各地各部门的各类编制空编情况进行清理,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编制使用效用最大化。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有空编的首先要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对已经下达的编制要切实分配好、落实好、使用好,着重充实基层和一线。
三、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不得提交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各地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宜。凡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进行。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必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凡设立副处级及以上机构、核增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数,必须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四、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置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部门起草的行业规章、政策文件、领导讲话等,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涉及机构编制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五、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
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调整和部门整合、撤并、隶属关系调整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调入人员、安置军转干部、考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在核准的编制使用数额之内进行,不得超编制招录各类人员。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2月10日